房产没有产权证,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发布日期:2012-09-15 作者:孙心远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类的房产如果双方就产权归属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不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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