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2-09-17 作者:王振兴律师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予公告。
相关法律问题
-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1个回答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1个回答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1个回答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的司法解释 2个回答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个回答1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遇到不讲“武德”的法官,律师怎么办?
- 买房交纳定金时应当注意什么
- 七*学索赔范围,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ST亿*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 1 元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四种遗产继承方式先后顺序是怎样的
- 死者家属(非婚生子女)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进行法律分割
- 一直拖着能不能就不离婚
- 欠债人死了,担保人是否需要还债?
- 交通肇事罪分析
- 永悦科技索赔范围,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索赔征集中
- 正威新材最新索赔公告,收立案告知书,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百利科技最新索赔消息,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是不是民间借贷不能完全看转账记录
- 药品管理渎职罪的内涵、特点、成因及防范措施
- 对方恶意拖欠债务应该怎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