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出资未办理转让手续的,构成出资不实
发布日期:2012-09-21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让手续”之规定,由于C作为B公司的股东,以商标权出资但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因此,依法认定C以涉案商标权出资构成出资不实。C 应当在其出资不实范围内对B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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