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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单程赴港澳地区定居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初审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条  件
(一)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类;
(二)夫妻团聚类;
(三)照顾父母类;
(四)无依靠儿童、老人投靠类;
(五)申请去港澳继承财产类。

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定居在港澳地区亲属身份证、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或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www.sz3e.com)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决定机关
广东省公安厅
程  序
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受理,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广东省公安厅审批发证
时  限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依据赴港澳定居出境分数线,按分数高低安排。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三个月一次有效 
法律效力
审批后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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