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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2-09-24    作者:110网律师
李XX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医疗纠纷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和鑫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市、省级两次医疗事故鉴定,虽没有认定为医疗事故,但鉴定结论中明确了院方在本例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和不足,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医学的临床规定,代理人认为,原告的损害后果恰恰是因为被告方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过错造成的,故被告应对此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一,专家鉴定:被告方在术后护理中存在过错,让患者家属自己为患儿上眼药,这是严格禁止的。中华医学会主办刊登的医学护理明确:眼睑悬吊术术后的护理对于是否会发生术后感染等并发症极为重要。正常的术后护理常规是不允许患者家属为患者涂眼药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睫毛粘附角膜,引起角膜擦伤但本例中,院方医务人员恰恰违反了这一规定,常以孩子不配合为由,让患儿的父母为患儿上眼药,最终眼睫毛攀于角膜缘处未及时发现和拔离,而是在术后的第六天,院方的石述敏教授查房时才发现,也才叫医务人员拔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同时《执业医师法》也规定,尽职尽责是医师的义务,本例医疗行为中,被告方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就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害后果。
院方的这一术后护理的违规及未尽足够注意义务是造成患者角膜溃疡的直接原因。
二,从相片上可见,手术后与先前的相片比,没有改变,反而严重,是一次失败的手术,根本没有提升成功。
     鉴定中虽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对于过错的认字是客观的,且没有明确过错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结合中华医学会的护理规定,应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代理人:韩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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