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社会保险待遇引发的纠纷如何主张权利
发布日期:2012-09-24 作者:110网律师
此类案件是否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的问题,应区分情况作不同处理。首先,对已参加的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而应通过行政途径或行政诉讼解决。《劳动法》第2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说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收缴单位是社会保险机构。从法律上讲,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损害的不仅是劳动者的利益,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征缴关系中,劳动者仅是国家规定的享有期待权利的受益人,而非征缴关系中的实际权利主体,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民事上的债权请求权。因此,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此类争议从表现形式上看似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实质上是因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怠于行使法定职责而引起的纠纷,应属行政争议。劳动者可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请求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履行职责。
其次,对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参保和追索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在此类纠纷中,劳动者所要求的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是劳动合同所包含的内容,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履行劳动义务后,用人单位就应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对方就此发生的争议应认定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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