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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执行难”“难”在哪般

发布日期:2003-11-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人们所说的执行难,总是认为执行难是在说法院独家的事情,实际上并非如此。那又为什么会造成人们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呢?问题从“执行难”引起的,她从某种制度上混淆了“执行难”与“难执行”的区别,人们很少对“执行难”这三个字如何形成作深入分析,而且大家一谈到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时,也很少回过头来看看执行难如何形成,实际上“执行难”有社会的客观原因与人的主观原因共同形成的,也可以说就是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共同互为促进所致。人们在解决“执行难”时,往往只想着如何加大力度执行,如何如何来营造执行环境,但均缺乏执行难的系统性理论,所以造成人们在处理或解决执行难时,无所适从,有的干脆在执行舞台作作秀,捞点政治成本,对解决执行难没有什么很大的作用。本文作者就是想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入手,来剖析“执行难”在人们的意识中如何确立地位的,并分析其形成过程,找出死穴,拓展出解决“执行难”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方法。

  一、剖析“执行难”的真正含义

  执行难,在人们眼中的执行难就是指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其它文书,通过启动国家强制执行力后,仍难以将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到位的一种心感现象,这种现象从个别难案到一系例难案,久而久之,让人们感觉到一谈到执行就立即想到执行困难的一种司法认识观。简单地说,这种“执行难”观就只是看结果,只要通过法院执行,而且没有达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结果,统统可以归结于执行难。

  从上述的观点不难看出有些问题,实际上执行难只是执行活动中的一种状态而已。每一个执行活动,她的执行结果无非是三种:第一种是执行容易;第二种现行的执行难;第三种是现行的执行不可能。然而从上述的“执行难”观来看,她却函盖了现行的执行难与现行的执行不可能的两种,现行的执行不可能是不为人的意志所转移的,无论法院多努力,她的现有结果就只有一个,不可能实现执行活动所预期的结果。如果我们在讨论解决“执行难”时,将这样的一种现象也归结于“执行难”之中,那这种的“执行难”,不用费神去讨论她,永远无法解决。因此,我们要对“执行难”进行有效讨论时,首先应将“执行难”赋予一个正确的定义,确立“执行难”的真正含义,并把法院肩负的执行工作从“执行难”这一个意识怪圈跳出来。

  1、 如何正确理解“执行难”

  “执行难”是相对“执行容易”来说,这种“难”通过人们的努力可以由难变易,否则就不属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执行难”经常充斥于耳,什么是“执行难”呢?有的人说,法律变白条就是执行难;有的人说,经过法院判决后,拿不到钱就是执行难?还有的人说,法院咨意执行就是执行难等等说法。执行难到底“难”在哪儿?说法各不一,在当事人眼里的“执行难”与在法院工作人员眼里的“执行难”不太一样,在当事人中的申请人眼里的“执行难”与被申请人眼里的“执行难”又不一样,过去的执行难与现在所提的执行难又有所不同。因此,在今后相当时期里,强调人们对“执行难”的统一理解,对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对执行工作能不能促进社会稳定,应当说是至关重要。

  “难”从单个字义来理解,应当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程行为时,内心里能很形象感觉到的、不太可能实现的一种情绪或一种心态。如果我们将这种“难”单个字义加在执行工作上,“执行难”真正的含义也就不难理解了,简单说就是人们对执行工作普通感到困难重重,难予实现法律所推崇的结果,其性质是一种不能确定的心理状态。人们对执行工作,最初的感觉是良好的,对法院的判决自动履行也觉得是天经地义的事,但随着人们对执行行为实施后所达到的结果不断和反复的认识,人们对执行结果与判决结果的距离逐渐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认识到判决所确定的结果要实现还要走过执行这一关,这“一关”在许多情况下还会演化成为一段漫长的道路,甚至是看不到头的漫长路。因此,人们对执行工作也就逐渐产生无奈和畏惧心理,申请人畏惧了,被申请人也学会了造成“难”的手段了,法院负责执行工作人员也畏惧了,执行难也就真真实实让大家朗朗上口,甚至成了法院工作的一块心头病。

  2、如何来支解“执行难”

  目前,要想解决“执行难”,如果单单强调法院如何如何加大力度,如何如何利用债权凭证来提高所谓的结案率问题,那只是抓信了“执行难”冰山的一角,对解决执行难没有太大的作用,“执行难”的状态也许将永远维持在现有这种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突破现有所架设的死胡同,去寻找“执行难”的系铃人,也就是去找“执行难”如何形成的这一过程,然后才有针对性对执行这一过程架设亮丽现代司法流程风景,让每个人浏览其中,轻松走过这一段曾被称为“漫长的执行路”。当然,要想寻找到,并支解“执行难”的意识形态,首先应先寻找到“

  执行难“在人们意识中形成这一过程。要做到这一点,应从”执行难“意识形成主要主体、申请执行人实现判决内容难、被申请执行人履行难和法院难执行几个方面入手。

  “执行难”意识形成的主要主体是“执行难”信息最快、最直接的获得者,是执行难引发的利益最直接的承受者,也就是“执行难”的利害关系人,即法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这里法院应当是“执行难”的利害关系人,从某个判决来说,法院是中立者,但如果对“执行难”来说,法院是利害关系人。法院因“执行难”而受到了消极评价而导致信念和威严的流失,这就是法院之所以在“执行难”中成为利害关系人最主要原因。

  “执行难”意识形成的主要主体不同,其形成原因与观点的公信力度也不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执行过程最终利益承受者,他们对“执行难”的认识往往带上个人色彩。对申请人来说,首先,赢得判决使他们对诉讼的期望由不确定转为确定,从模糊的希望值转为确定的希望值,从而导致他们对“执行难”承受能力最低,当他们获知他们花了大量精力的官司逐渐变为一张法律白条时,他们的失望与痛苦是常人不容易理解的。其次,他们对执行不到位的执行行为往往表现为不能理解,甚至产生强烈偏见,而且还会根据道听途说推定或扩大执行人员有猫腻行为,无形中进一步造成司法公信力度的流失。因此,申请人对“执行难”的意识形成大多来自于情绪中的理解,他们通常将一般的“执行难”简单推定为或归结于执行工作人员的徇情、关系等原因所引起的,致使不断反映和上访,在他们眼里的“执行难”在客观上有被缩小的成份。

  被申请人对“执行难”的意识形成,应当是被动性形成,相当部分的被申请执行人对履行判决内容有困难,加上对判决本身就是件十分不愿接受的事实,虽然日常生活的经验告诉他们信用还是很重要的,但对在经济边缘性的家庭来说,履行比不履行受到的压力更大,这时候他们往往选择不履行判决方式来抵制判决所确定的结果。在他们眼里“执行难”就是“履行难”,并在某种程度上更希望法院的执行人员,能在他们所表现出来或者所伪装出来的无法履行的“难”的状态下知“难”而退,达到该案中止的执行状态。此时,在他们朗朗上口的“执行难”的“难履行”有被夸大的成份。

  法院的“执行难”意识是从“难执行”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法院的难执行是指法院应当投入的警力、装备,应当利用的执行时机、措施、方法,因条件因素或因人为因素而没有投入或采取,造成案件难予执行到位的或造成执行措施无法穷尽的执行行为。作为法院将每个判决执行到位是呵护自己形象的必需手段。从执行工作被纳入法院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的初期,法院对执行工作也立即表现了极大的热情,大江南北都有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身影。然而当执行结果与执行司法资源投入产生巨大的反差时,人们开始思考了,有些执行人员也开始畏惧了,这时间具体表现了对执行案件有选择性执行,难的案件放后,简单的先啃。甚至出现了个别执行人员挑轻捡瘦的现象。此时社会立即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许多的意见,甚至出现了质询案,法院内部也立即着手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先后进行了全国的执行大汇战,“执行年”等等活动。随着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后,执行工作得到了极大强化的同时,执行工作开始进入了一个规范化阶段, “执行难”从最初的感性认识逐渐上升为理性的认识,解决执行难从法院内部工作强化开始注重里外工作的结合。但由于执行空间较大,执行环节和细节繁杂,决定执行程序无法象审判程序那样能集中公开和透明,造成法院“难执行”无法让当事人理解,让社会理解,加上法院个别执行人员怠于执行,常以作表面文章来达到执行中止来代替穷尽执行措施后的执行中止,更是让群众莫衷一是。另外现在许多地方开始使用债权凭证来替代执行中止,在法院目前的执行队伍还无法让百姓放心的情况下,这只是减了“负”,小了“肚”,这样做会极大减轻法院压力吗?非也,结果只是将法院整个公信力度交出去而已,结果只会让当事人对执行工作更无法寄予较大的信赖,结果只会本是整个社会应当考虑的难执行却以法院单打独斗的行为融为“执行难”的大杂浍之中,不能自拨。

  法院应当从实际从发,正视难执行的过程,凸显出难执行的所有形态,确立“难执行”在“执行难”龙头位置,只有抓住“执行难” 冰山这一龙头(难执行),“执行难”这一座冰山就会雪解冰消。

  二、根据支解出来的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难”、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上的造“难”与法院的“难”执行的框架来解决“执行难”

  从上论述来看执行难就当是由申请执行人申请难与对判决和执行结果存在距离时认识难、被申请执行人履行难与法院难执行构成的,那么从上可知要解决执行难就应当从这三个方面来解决,这与当今所要求的解决执行难在人们意识中似乎存在距离。目前解决执行难在笔者看来,语境应当都是针对法院,认为解决执行难是法院独家的事,这显然是一个误区,此误区不改,法院既使公使公史也无法改变执行难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社会综合问题,应当在一个综合的框架下来讨论这一个问题,也就是应当从下列三个方面来讨论和解决:

  首先,应当解决当事人申请难与申请人对判决结果与执行结果存在距离认识难的问题。

  现在许多法院实施了便民利民措施,从上到下都构建起践行“司法为民”的内部倡导和制约机制,这些为民措施也包括了执行方面的内容,特别对当事人申请执行方面也拆除了许多门槛。比如,申请执行交费问题,申请执行立案问题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举证问题,现在似乎不会成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难”。所以,应当说在解决执行难的第一个问题(即申请执行人申请难和对判决与执行结果不一致认识难)中,申请执行人申请难现在已经不成为问题,主要是要帮助申请人提高对判决与执行结果不一致时的认识意识。要解决这方面的难题,应当将现在的一些法院卓有成效的方法,比如,诉讼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的一般措施,执行的强制措施,执行的最严历措施,执行穷尽后果以及执行全过程透明措施等等系统化,并进行科学地包装成为一项引人注目的司法产品,推向社会,让社会进行广泛讨论她,认识她,让当事者与局外人都了解她,并成为共识。在这里的局外人很重要,有些事情当你一旦成为局内人的时候,就会“当局者迷”,对事物的看法会变得比较不客观。局外人则不一样,他们对整个事件会用一种较为客观的立足点去认识她,并立信。当有一天这些局外人成为当事者时,那我们所做的意识形态工作,其作用会立即会显现出来,而且这些局外人,有的还会成为“执行难”的公正评价者。当这种状态进入一种全社会视“难”而不“难”时,执行的结局将会成为一种财产性的自然分属状态,换句话说客观执行不到位的案件也会成人们自然接受的客观理由,甚至接受判决确定的债权被一笔勾划的结局。这也是一种当财产所具有属性进入最低谷状态时靠自然力重新调配的结局,也实现了法律在处于一种十分无奈状态时会显现出“劫富济贪”的最低线功能。

  应当看到,当我们将这样的意识为全社会打开的时候,申请执行人申请难与对判决和执行结果存在距离认识难,就会从“执行难”的肢肢脚脚上支解开来,,逐渐演化为被申请人履行难与法院难执行问题。

  其次,解决被申请人履行难的问题。

  当事人会陷入对判决履行难无非有二种:一种是有钱不履行;一种是没钱履行。要解决被申请执行人履行难就要从下列两个方面着手。

  1,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难的问题。这种人从更细角度来分,又可分为有充裕的履行能力和有条件的履行能力,对有充裕的履行能力的人,他们会以转移财产或隐藏财产方式来逃避执行,对有条件的履行能力的人,他们会伪装出没有履行能力,并会动用社会的各种力量和使用各种方法来阻却执行的顺利进行,对此法院有足够的措施解决他们的履行问题,如果不能解决,那就只能演化为法院难执行的问题(下面再论),这些当事人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履行难问题,存在履行难的人是第二种人,没钱履行。

  2、大力提高全社会意外风险保险投保率,以提高意外风险抵御能力对于第二种人(即没有履行能力的人),应当提高他们的履行能力,但这个话题讲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很多是政府要解决的问题。但有一方面,却是我们可以起一些作用的,那就是提高当事人的风险抵御能力,即增加全社会意外保险投保率。像许多保险公司都有推出的每100元,可以保障6万元的赔偿金以及6000元的意外医疗费的意外保险,每年有能力支付起100元的家庭,应当是绝大多数,所以应当鼓励社会每个成员去买。在法院执行工作中,最困难的是碰到因意外事故而造成没有履行能力的人,而且这些案件又往往是关系到两个家庭的生存。比如,在福建省漳平市法院551件执行中止案件中,就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是意外事故引起,这种案件大多从医治就开始东借西凑了,两个家庭几乎者陷入特困户队列中,到头来拿什么来履行判决呢?因此,对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注意,在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经济收入同时,应当引导他们利用最低的成本来化解风险,引导这些处于边缘化的家庭,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参加意外保险,提高意外风险防患保障基础。当然这样的工作法院只能以案释法,但具体是做不来,也不是法院所能开展的,这应当是民政部门和有关保险公司应当需要加强工作。因此说要克服执行难本身就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民政部门和保险部门也可以参与其中,特别在提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中更条件发挥巨大的作用。

  第三、解决法院难执行问题

  法院“难执行”问题,从根本上讲,法院的“难执行”是指法院在投入的警力、装备以及强制力,在利用执行的时机、措施、方法,因条件因素或因人为因素而没有办法投入或采取,造成案件难予执行到位的或造成执行措施无法穷尽的执行行为。从这个概念来看,要解决法院的难执行,首先对执行活动的难的因素要了解清楚,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在各种场合里都讨论了许多,也归纳了很清楚,在这笔者不作叙述,重点要讨论的是法院如何来克服“难执行”的“难”字 .在这里的“难”字,她带有一种主动性色彩。因此,开展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最大的不同就是,前者主动性占主要的,后者被动占主要的。从某种意义来理解法院的“难执行”,也就是法院的怠于执行。如何才能克服这样的问题呢?

  首先,从执行机构上、装备上、警力上来思考这个问题。从目前法院执行庭(局)机构的设置上来看,强制执行力虽然是宪法赋予的,但执行起来却被现有的执行机构所制约。现有的执行机构缺乏统一指挥,力量分散。目前,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都采取审判业务庭的管理形式,各级法院执行庭之间是监督关系,在执行工作中,上下级法院和各法院之间缺乏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自为战。使一些相关集中如涉及多个法院的多头案件,不能统筹兼顾,从源头上根本理顺,这还特别表现在异地执行和委托执行问题上,在异地执行时,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常常劳命伤财到执行地,由于人在生疏,情况不熟,执行难度很大,求助于当地法院,但因为当地法院与执行法院互相没有约束关系,自身任务又重,缺乏协助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协助也可应付,有时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就更不想相助了,对这种情况,执行法院也是无可奈何,如果要委托执行那就更难。虽然目前相当部分省市法院设立具有领导关系的执行工作机构,但由于无相关的人事、财政制度配套,仍无法真正形成上下联动的执行网络和“一盘棋”的执行格局,使执行力量形成合力。

  其次,从执行人员个体来考虑执行的时机、执行的措施、执行的程序公开、执行措施是否穷尽等等具体的执行活动是否能到位的问题。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也是程序与执行环节问题。执行工作能不能得到全社会的理解,看的就是在开展执行活动时,是否能按法律规定做好上述的每个程序和每个环节,如果能做到,那法院的难执行问题也就不难了,也就算在自身里得到了解决。至于是否能不能实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那是关系到“执行难”能不能得到解决的问题,这是个社会综合的责任问题。当然,要做到让当事人知道法院执行工作每个规定的措施都用尽了,唯一的办法就是将执行每个环节和每个程序公开、透明。比如,在漳平市法院执行一起人身损害案件,申请人王东伦对法院执行工作开始就是十分不理解,并借自己已是个残疾人经常到法院上访和吵闹,后来漳平法院组织一个全透明的执行过程,在对被申请人再一次执行时,将他请到现场,问他只要他要什么都执行给他,最后申请人王东伦看到对方真的无什么财产,在要了几个餐器后,他心里终于服气了,虽然心里十分痛苦,但还是接受了法院暂时中止该案执行的结果。因此说法院在执行难案时,特别在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时,将申请人请到执行现场,让他们亲眼目睹执行的全过程,只要还有是非标准的申请人都会理解和接受法院所执行的结果。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公开执行事例,也是提高申请人对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结果与执行结果有较大距离时的心里承受能力和止争息诉率的好方法。“、总之,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首先应当将”执行难“的成因固定下来,然后才有的放矢,抓住源头性工作,解决好申请执行人的”执行难“的认识观、突破被申请执行人造”难“的侥幸观,克服法院的难执行的”难“关。唯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对”执行难“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时,彻底解决法院的难执行,也只有到那时笼罩在法院头上的”执行难“才能阴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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