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荣零星贩卖毒品以贩养吸案
发布日期:2012-09-28 作者:徐涛律师
被告人李国荣于1990年吸毒上瘾后,边吸毒边零星贩卖海洛因,以贩养吸。1992年3月间,李国荣分三次卖给涌宝乡的吸毒人员王先荣,共计海洛因4克零6小包,获取人民币540元。此外,李还将海洛因零星卖给赵正本、李永、何正军等10余人,供他们吸食和注射。李国荣出卖的毒品,多藏在其住房外面,有人购卖毒品时,他总是先让买者交钱,然后他转出门外取回毒品交给来人。他出卖的海洛因,分成大小不等的“小包”或“小瓶”,价格不一。“小包”有10元一包的,20元一包的,也有40元一包的:“小瓶”有120元一瓶的,也有130元一瓶的。1992年5月13日,李国荣将海洛因2克交给其姘妇俸××出卖,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情分析] 零星贩毒、以贩养吸的行为,是贩毒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大宗贩毒相比较,其主要特点是:(1)行为人是吸毒者,一旦吸毒成瘾便不能自拔。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和支付吸毒费用,他们便走上又贩又吸、以贩养吸的道路,由最初的受害者转而成为害人者。(2)贩毒行为是多次进行的,每次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少,而且是不定量的。每“小包”海洛因一般不超过一克,有的只有零点零几点,买卖双方都不计量,彼此心照不宣,买了就走。(3)由于零星贩毒者将毒品直接卖给吸毒者,零星贩毒者的增多,导致吸毒者的增多;而吸毒者的增多,反过来又刺激零星贩毒者的增多,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对于零星贩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低估,必须依法予以坚决打击。
由于零星贩毒、以贩养吸的行为比较隐蔽,买卖双方都是吸毒者,案发后行为人又往往以自己吸毒为借口否认贩毒,因而处理这类案件在收集证据、计算数量等方面确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只要下工夫收集证据,认真地分析案情,这类贩毒行为还是能够认定的。本案被告人李国荣虽然辩称他只是吸毒,没有贩毒,但有买毒者王先荣等多人的证言,有公安机关从其姘妇处查获的毒品,均能证实其贩毒行为是确凿无疑的,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他定罪判刑也是正确的。
[案情结果] 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国荣犯贩卖毒品罪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国荣辩称,我是吸毒人员,是受害者,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只是有人来找我,我分给他们一点,数量没有那么多。
云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国荣先是吸食毒品,后又边吸毒边贩卖毒品,以贩养吸,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于1992年10月15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国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查获的海洛因2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李国荣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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