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 按实际修复费用担责
发布日期:2012-09-28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对李先生投保的事实、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确定的损失金额为4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此标准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李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害,后及时通知了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及时对被保险车辆进行定损,对于被保险车辆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双方对施救费的数额无异议,车辆修理费以实际修复金额为准,故李先生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损失请求合法成立,应予以支持。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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