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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是怎么回事

发布日期:2012-09-29    作者:潘熙律师
 
在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是怎么回事?
 
实践中,我国人员流动情况非常突出,男女双方可能均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也是普遍现象,比如,男女双方户口分别在新疆和黑龙江,但人却分别在北京或上海工作,如果按一般思路,双方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就只能回新疆或黑龙江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因路途遥远并不现实。
而其实协议离婚不仅仅是在民政局办理,也可以在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办理。 
如果双方符合了协议离婚的条件,而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较高的话,不如通过诉讼方式调解离婚,诉讼成本也很低,比如在北京、上海,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都设有速裁庭、简易法庭或称便民法庭,对此这类案件若文书齐全、操作得当,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诉讼费最低只为50元。只不过法院出具的不是离婚证,而是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一经签订即产生同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民事调解书的效力要较离婚证更高,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对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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