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
发布日期:2012-10-01 作者:王红影律师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一、对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免责的“财产损失”是否应当包括“人身伤亡”所致各项损失,应当从《交强险条例》或其上位法中去找答案。《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两处均规定了“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是并列的、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故所谓的“财产损失”只能是物质性财产的损失,并不包括人身伤亡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如果将“财产损失”理解为包括人身伤亡等各种损失,那么,“财产损失”理应包括医疗费用,而医疗费用又包括了抢救费用,但是,《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中将抢救费用单列于“财产损失”之外,对“财产损失”又没有用“其他”加以限制,将《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中的“财产损失”扩大解释为包括人身伤亡所导致的损失在逻辑也无法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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