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深圳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
法律依据 |
1.《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2.《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 |
数量及方式 |
评定每年一届,获奖单位不超过3家 |
条 件 |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2.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3.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五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4.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5.获得市主管部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二)且无以下不符合情况: 1.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2.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3.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4.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一式五份; 2.组织简介(3000字以内)一式五份; 3.组织自我评价报告(3万字以内)一式五份; 4.相关证实性材料一份; 5.主要竞争伙伴名录、主要用户名单一份; 6.含所有电子版申报材料的光盘一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程 序 |
1.申报受理 每年3月中旬,企业或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向秘书处自愿申报,秘书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组织的符合性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2.材料评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评定标准和评审规范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3.现场评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材料评审合格企业,依据评定标准和评审规范进行评审,进行现场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侯选企业或组织名单上报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 4.专家评委会审议 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采取现场答辩和记名投票方式,对侯选企业或组织进行审议表决,确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5.社会公示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并调查核实。 6.市政府审定 秘书处将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上报深圳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公开表彰,并授予获奖单位市长质量奖奖杯、奖状和300万元奖金。 九、评定费用 企业和组织免费参评。 |
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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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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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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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企业和组织免费参评。 |
年审或年检 |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doc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列表.doc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doc
市长质量奖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doc
评定标准附录二评分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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