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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资格确认(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资格确认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附件十)。
数量及方式
不定。  
条  件
台湾同胞投资占企业(含“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总投资25%以上。
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台湾公司工农业执照复印件或台湾护照复印件;证明有台资投入的相关资料。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程  序
资料齐全马上办理。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初审,省台办批后可免进口税。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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