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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准离 双方互让签协议

发布日期:2012-10-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法院判决不准离 双方互让签协议
 
  孟小惠与张强系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41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现年12周岁,婚后感情一般,因男方经常不回家,不尽夫妻义务,双方之间性生活不和谐,孟小惠与其大学同学发展了外遇,20083月,张强作为原告起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孟小惠通过朋友介绍,委托北京离婚律师网王秀全、郭万华律师办理离婚事宜,其向律师承认自己有外遇,并保持了两年之久的婚外性关系。但她对自己的爱人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进行了详细的交流与沟通,由委托人就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状况、有无和好的可能性、子女问题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后律师电话联系张强,把与孟小惠交流的情况,尤其是被告对原告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等信息作了告知,但张强明确表示自己承受不了来自外界的压力,不愿再维持这段感情。律师把与电话联系的内容告知委托人,委托人表示尽力去争取不离婚,如果是在不行的话,也没有办法。
 
  因双方涉及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到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调取了原告作为股东的公司的相关信息。
 
  开庭审理时,原告坚持因被告有外遇导致感情破裂,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上,因女方存在重大过错,应少分或不分。代理人对原告所提出的被告有婚外恋作了否认答辩,并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遇事多沟通、互敬互让,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对方的代理律师与我方进行沟通,说只要我方同意离婚,在财产分割上虽然男方对财产的贡献比较大,但只要女方提出的要求合理,他们可以考虑。因双方的股票加上存款、股份、房产,价值在两千万左右,孟小惠表示在张强没有起诉之前双方谈协议离婚时对方只同意给其三分之一的财产,所以才没有达成协议,通过开庭她看到了对方铁石心肠的一面,这段感情再维持下去没有意义,如果对方同意分割一半财产的话,她可以同意离婚。
 
  后代理律师在与对方律师沟通时表示,只要我们能分得财产价值的五分之三,可以签订离婚协议。对方律师表示先与其委托人交流,然后回话。后与我方沟通表示:孩子抚养权由女方行使,对方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探视权每月探视一次,时间以二十四小时为限,在财产分割方面同意按一人一半的原则来分,房产、存款、车辆归孟小惠,股票及公司股份归张强。我方起草《离婚协议书》后,对方签字,双方到北京市某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至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律师代理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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