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监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提出异议的,进行认定;对拟销毁的档案清册进行备案。 |
法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无 |
条 件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 |
申请材料 |
异议书、销毁的档案清册。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联系电话:82108536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档案局 |
程 序 |
1、受理材料;2、审查;3、批复或备案。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可以进行相关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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