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4
发布日期:2012-10-12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12月15日,引发全国关注的“天价过路费案”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法院依法对“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以诈骗罪、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七年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时军锋通过武警干部李金良、张新田取得了伪造的武警部队车辆号牌、武警部队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士兵证及作废的武警部队派车单等物品。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时军锋使用上述假牌证及两辆货车,经由郑尧高速部分路段运送河沙。运行过程中车辆多次被查扣,由李金良、张新田出面协调,使得两辆货车顺利通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悬挂武警号牌的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共计2363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计492374.95元。
被告人时建锋在明知拉沙车辆所用武警部队车辆号牌、证件等均系伪造的情况下,从2008年10月底开始全面参与沙场经营活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悬挂武警号牌的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计117660.63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被告人因为偷逃过路费而被判无期徒刑,这在全国范围内还是第一次,由此引发了社会对过路费的收费标准、计算方法,以及法院的量刑等问题提出了强烈质疑。如同当年的许霆案因其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引发广泛质疑一样,这两起案件法官在量刑时都有机械照搬法律条文的嫌疑,所不同的是在该案再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3月1日发布,并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正是由于这一司法解释将《刑法》第226条规定的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从20万元提升至50万元,所以才有再审时该案在认定被告人诈骗数额49万多元的情况下按照诈骗“数额较大”规定,最后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至七年不等刑罚,避免了像许霆案那样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再报最高法院核准的情形,较好地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天价过路费再审案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三点:第一,指控数额从一审的368万多元变成49万多元;第二,主犯从一审的哥哥时建锋变成弟弟时军锋;第三,被告人刑期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一至七年不等刑罚。除主犯变更这一因素外,该案真正引发社会关注的是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在一审后的一个代表性质疑就是“时建锋自己说获利只有20多万,却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样的量刑是不是重了?”虽然天价过路费案已经审结,但是该案中涉案数额的巨大变化而导致被告人刑期的重大变化值得进一步思考,这也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难点问题:即在定罪没有疑问的情况下,如何对被告人判处适当的刑罚,做到罪刑相适应,在社会上最为关注的量刑均衡问题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这就需要使用量刑证据来查清量刑事实,通过量刑证据来实现量刑的规范化,从而提高量刑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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