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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谈房屋遗嘱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12-10-14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2月10日安阳电台社会与法栏目稿件
  【案情介绍】现年71岁的张老太,在21年前的1990年与王龙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而王慧、王琳和王海均系王龙与前妻所生子女。2010年10月28日,王龙因病去世,遗有本市海防路一处房屋,该房屋系张老太与王龙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在2008年8月期间,王龙立下自书遗嘱,内容为:将所有财产给予三个女儿共同平均继承。
2011年2月下旬,张老太起诉到法院称,她与王龙于1990年3月6日登记结婚时,王龙系再婚,王龙与前妻生育有三个女儿,即本案的三名被告,当时均已成年出嫁。而她与王龙婚后未生育,夫妻拥有共同房屋一处多年来居住在此,即本案争议的房屋。期间,作为妻子的自己给予了王龙无微不至的照顾,尤其是丈夫肝硬化8年卧床期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但王慧、王琳和王海却不尽赡养义务。
张老太认为身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产权人之一,依法应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且对王龙尽义务较多应多分得遗产份额。现双方因房屋分割产生争议,并导致矛盾激化,请求法院对涉案房屋判归自己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而属王龙名下的遗产分割自己应该多得,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由她给付王龙女儿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本案要点】1、王龙是否有权以遗嘱的方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2、遗嘱的部分条款无效会导致遗嘱整体失效吗?
主持人:法庭上,王慧、王琳和王海辩称张老太与父亲王龙婚后,由于身体不好,根本无法照顾好父亲。而是她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父亲王龙在去世前,留有遗嘱名下遗产房屋归三个女儿继承。审理中,她们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均证实被继承人王龙的遗嘱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少年夫妻老来伴,刚刚经历了丧夫之痛的张老太,又不得不在古稀之年与儿女对簿公堂。好的,在介绍完案情后,我们有请今天节目的嘉宾周立律师。你好,周律师。
周立: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今天这个案例涉及到继承方面的问题,在节目的开始,您能不能先给大家讲一下遗嘱都有哪些内容?
周立: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在说到遗嘱之前,首先明确什么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自己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实践中,遗嘱继承争议较多,其中大多是因遗嘱效力引起。在我国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口头遗嘱的效力相对最低。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时,找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没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如有必要,最好办理遗嘱公证。
主持人:周律师,这五种遗嘱在办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周立: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相对比较严格,而且经过公证效力较高。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主持人:哦,看来遗嘱形式还是多种多样的,内容也比较多,您还是从法定继承说起吧,它和遗嘱继承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周立: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从这句话我们知道,如果有遗嘱的话,首先应执行遗嘱继承。
主持人:看来法律也有其人性的一面,也就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那么在本案中,我们知道王龙在遗嘱中把夫妻共有的财产让三个子女继承,他这种行为有效吗?
周立:从前面案情的介绍来看,王龙和张老太虽是再婚,但房屋属两人的共同财产,他在遗嘱中只能处置自己的财产,涉及房屋的共同财产,只能处置自己的份额。对妻子张老太的财产,王龙是无权处置的。所以遗嘱部分有效。
主持人:遗嘱部分有效,也就是说其他部分还是有效的。遗嘱的部分无效并不一定导致整个遗嘱无效。那么,周律师,如果遗嘱无效,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周立:我们前面说过,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如果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应该按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而法定继承分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人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还有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等,因为时间关系,就不一一说了,今天我们主要说遗嘱继承方面的话题。
主持人:好的,回到本案,如果说王龙的遗嘱部分有效,那么也就是他把自己的份额用遗嘱的形式分配给了自己的子女,您刚才说,配偶和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是不是可以这样说,王龙取消了自己妻子的继承权。那么,法院最后是怎么判决的呢?
周立:也可以这么说,被继承人王龙生前立有遗嘱,并且将自己的遗产作了处分,由于张老太对王慧、王琳和王海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确认了遗嘱的真实性。该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遗产由三个女儿共同平均继承。最后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诉讼中经法院委托评估,估价为人民币155.4万元。王慧、王琳和王海系被继承人王龙的女儿,均有继承王龙遗产的权利。而涉案房屋系张老太与王龙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时应将属张老太的一半分出, 其余一半作为被继承人王龙的遗产进行继承,即遗产范围为房屋产权二分之一。判决涉诉的海防路房屋归张老太所有;另张老太须分别支付三继女各人民币25.9万元。
主持人;案件到此算是有了一个结果。但是,周律师,现在社会上很多人在订立遗嘱方面有很多误区。许多老人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子女们也认为父母没有必要交代令人难过的事。您能不能借此机会给收音机旁的听众朋友普及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呢。
周立:好的,首先我要纠正一点,遗嘱不是遗言。有这样想法的朋友实际上是一种误解。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内容以处理遗产为主,不是所谓的临终遗言。立遗嘱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时、临终时、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会发生意识不清、思维混乱等情况,有时连书写或签名的力气都没有了。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立遗嘱,立了也可能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因怀疑临终所立遗嘱效力而产生家庭纠纷的案例较多。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纠纷。另外,老人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遗嘱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生活中也常有这样的事,有的子女在获知老人立遗嘱或遗嘱内容后,由于自己不是遗嘱中的继承人或继承份额较少,找老人或其他兄弟姐妹闹事,迫使老人多次修改遗嘱,给老人身心带来很大伤害。因此,老人有必要作好遗嘱保密工作,在适当的时候把遗嘱交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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