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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票价和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制定或调整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城市公交(包括公共汽车、出租小车、地铁等)票价及铁路延伸服务费等重要交通运输服务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1、《价格法》第十八条(1997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2002年12月24日)。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市物价局申请。特区外仅在辖区内运营的公共汽车票价向辖区物价分局申请。 
条  件
获得公交运输服务经营资质的企业
申请材料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理由;
(2)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
(3)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2、经营者近三年来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尚未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成本资料;
3、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及经营资质复印件(核对原件);
4、与定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申请受理机关
市物价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
决定机关
市物价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
程  序
受理→开展调研、审核(依法开展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拟定调定价方案→本局签署意见(或报市政府审批)→发文。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报出定价方案(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所需时间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批文。无有效期。 
法律效力
凭批文收费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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