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票价和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制定或调整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城市公交(包括公共汽车、出租小车、地铁等)票价及铁路延伸服务费等重要交通运输服务收费标准 |
法律依据 |
1、《价格法》第十八条(1997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2002年12月24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向市物价局申请。特区外仅在辖区内运营的公共汽车票价向辖区物价分局申请。 |
条 件 |
获得公交运输服务经营资质的企业 |
申请材料 |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理由; (2)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 (3)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2、经营者近三年来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尚未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成本资料; 3、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及经营资质复印件(核对原件); 4、与定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物价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 |
决定机关 |
市物价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 |
程 序 |
受理→开展调研、审核(依法开展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拟定调定价方案→本局签署意见(或报市政府审批)→发文。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报出定价方案(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所需时间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文。无有效期。 |
法律效力 |
凭批文收费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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