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2-10-14 作者:吴丁亚律师
律师回答:
公司与陈某原合同为一年期,现为遵循 《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应当视为公司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在此情况下,陈某应当服从公司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无需再与陈某协商。公司与陈某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法律规定,无需向陈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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