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制药剂零售价格制定或调整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制药剂价格 |
法律依据 |
1、《价格法》第十八条(1997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2002年12月24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向市物价局申请。 |
条 件 |
获得自制药剂生产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申请材料 |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 2、自制药剂单独的会计核算报表; 3、《广东省医疗单位自制(配)药物制剂价格核算表》; 4、原辅材料购进发票复印件(核对原件); 5、医疗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6、生产标准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7、《制剂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8、自制药剂批文复印件(核对原件)。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物价局 |
决定机关 |
市物价局 |
程 序 |
受理→开展调研、成本审核→草拟调定价方案→本局研究决定→发文。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文。无有效期。 |
法律效力 |
凭批文收费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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