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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制药剂零售价格制定或调整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制药剂价格
法律依据
1、《价格法》第十八条(1997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2002年12月24日)。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市物价局申请。 
条  件
获得自制药剂生产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申请材料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
2、自制药剂单独的会计核算报表;
3、《广东省医疗单位自制(配)药物制剂价格核算表》;
4、原辅材料购进发票复印件(核对原件);
5、医疗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6、生产标准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7、《制剂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8、自制药剂批文复印件(核对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市物价局
决定机关
市物价局
程  序
受理→开展调研、成本审核→草拟调定价方案→本局研究决定→发文。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批文。无有效期。 
法律效力
凭批文收费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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