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税免征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抵税 |
申请材料 |
1.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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