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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取保候审案例研究

发布日期:2012-10-17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昌刑初字第69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28岁(1979年10月21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东王庄小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8]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7日9时45分许,被告人张*驾驶“起亚”牌轿车(车号京HQ5403)行驶到昌平区天通苑北一区南门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未让行与白玉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前部相撞,将白玉虎撞出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10日死亡.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陈霞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协议,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经过路口未按照规定让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案发后主动在现场等候,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双玉娥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德强
刑法专业律师:郑吉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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