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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2.《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3.《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4.《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条  件
1.组织机构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
3.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
申请材料
1.有关组织机构或个人的申请书;
2.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意见;
3.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
无。
申请受理机关
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机关
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
程  序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提出审批意见;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无。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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