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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管费是否有理?

发布日期:2012-10-17    作者:蒋艳超律师
拒交物管费是否有理?
答:在目前的物业管理纠纷中,有不少是由于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引起的。当然,业主拒交管理费各有原因,但官司打完,业主败诉的却不少。为使大家能够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特选择了实践中几类最有代表性的案件,希望您能从中得到启示。
  案例一:张某被拆迁安置到某小区居住,但对被安置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始终不满,他多次找拆迁单位要求重新安置,但未能解决。因此,张某自从住进小区后就一直不愿交纳物业管理费。当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诸法庭后,法院判决张某败诉,令其补交拖欠的费用。
  此案的关键在于,拆迁安置与物业管理费二者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内容和各自对应的主体不同,前者对应的是拆迁单位,后者对应的则是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因此不能混为一谈,应该分别解决。本案中,张某人住小区后,已经享受了物业管理部门为其提供的服务,不能不以不满拆迁单位为其安置的结果,作为拒绝交费的理由。对拆迁安置问题,张某应当通过其它合法途径与拆迁单位另行解决。
  案例二:崔某居住在一层,物业管理企业将供暖用煤堆放在他家的窗户外,冬天刮风时,崔某家的地板、家具和床褥常被刮进的煤灰染黑,崔某认为,物业的这些行为已严惩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故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从事实来看,崔某拒绝交费似乎确实有一定道理,但从法律角度讲,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在受委托范围内履行了其相应的管理义务,那么住户就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如果拒不交纳,就构成了违约。而本案所出现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崔某窗外堆放煤灰污染其户内环境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不当行为侵犯了住户的合法权益,崔某完全可以另行起诉物业管理部门,要求法院判令其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而不应以拖欠物业管理费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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