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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写下借条分手后被诉还债

发布日期:2012-10-18    作者:110网律师
与女友分手后,“准岳母”持借条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男方称借条的内容并不真实,系“准岳母”当年为女友买车后要求自己写下的借条。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   冯月与董刚分手后,冯月的母亲陈霞作为原告,将董刚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起因是冯月与董刚交往期间,董刚写下的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董刚向陈霞借款十万元。董刚的父亲董洋,母亲刘雪在借条上的连带保证人处签字。
  董刚认可借条是自己写的,但称其未从陈霞处拿到过现金,当时因冯月使用信用卡购买车辆后无法还款,陈霞给了女儿十万元用于还款,并要求董刚写下借条。董洋及刘雪主张其并不清楚借条内容,有一天冯月单独到他们家,称董刚因生意需要借款,要二老在两张借条上签字,借条上连带保证人字样也是后加上的。
  对于以上主张,董刚及其父母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陈霞一方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刚虽否认实际从陈霞处获取借款,董洋及刘雪虽主张并不清楚借条内容且连带保证人字样为后加,但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无法推翻借条所具有的证明效力。法院认定董刚应偿还欠款,董洋及刘雪应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借条的效力轻易难以推翻,在此类情侣分手后“翻旧账”的债务纠纷中,被告方通常以借款为共同生活所用,受胁迫签署借条,并未存在事实债务关系等作为抗辩理由,但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其亲笔书写的借条效力。因此,即便处于热恋之中,也不应随意书写借条。另外,父母对于“准儿媳”或“准女婿”提出的签字等请求,也不应盲目信任或轻易答应,如果确系被迫或被骗写下了借条,可及时报警或者寻求相关部门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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