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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横祸民工欲跳楼 献爱心司法施援手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5年12月5日上午9时许,李绍银一家人冒着严寒,受援当事人李绍银、李伯琼来到石家庄市司法局为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和翟志龙律师各送来一面锦旗和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用这种最淳朴的方式表达自己内心的感激之情。
  李绍银今年27岁,两岁的时候,因为家境贫寒,母亲离家出走,是父亲一个人含辛茹苦将他们兄妹三个拉扯大。2001年8月14日,他与同样是贫苦家庭出身的哈尼族姑娘李香能结婚。这个苦水里泡大的孩子,自从有了自己的家庭,感到无比的幸福。2003年8月10日,他们有了自己的孩子,虽然生活压力大,生活也不富裕,但孩子降生给家庭带来的天伦之乐,让他们感到幸福并快乐着。2004年8月,李香能又一次怀孕了,为了解决生活问题,他携妻儿来到河北省某县一家私人砖厂打工, 在这里他每月能挣1000多元,想象着未来的幸福生活,一家人其乐融融。
  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5月31日下午,因砖厂安排李绍银休息,他想到妻子可能快生啦,便陪妻子到该县一家私立医院作个产前检查。医生检查后对他们说:快生啦,要住院。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医院为李香能做了剖宫产术。经过1个多小时的手术,孩子呱呱落地了,可产妇李香能却在产后发生了迟发性羊水栓塞,肚子疼痛难忍。医院误诊为产后宫缩,没有对病人采取任何预防救助措施。晚上9时,被病痛折磨7个多小时的李香能已是全身发紫,生命危在旦夕。晚上11时许,医院感觉形势危急,遂安排李香能转往河北省医院,并以“孩子随母亲”为由拒绝将孩子留在该医院护理。于6月2日凌晨2点许转到河北省人民医院,经B超检查发现腹内全是血,血压为零。3点15分,年仅23岁的产妇李香能因病情严重,不治身亡。
  祸不单行。6月2日中午忙完妻子后事的李绍银带着刚出生的孩子回到砖厂,大的抱着他喊着要妈妈,小的哭闹不止,顾了这个顾不了那个,他索性抱着两个孩子哭成一团。下午14点他发现小孩子在发烧,急忙带孩子去生孩子的医院救治,该院拒绝救治。便又赶快到县医院,诊断为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因耽误最佳救治时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7:20死亡。妻子的不幸死亡已让李绍银难以承受啦,刚刚出生不到3天的孩子又突然离世更让他痛不欲生,悲痛交加的李绍银血泪相和流,将爱女安葬在他打工所在砖厂附近的菜地里。
  为给死去的妻女讨个说法,6月6日李绍银来到医院,希望医院对此事负责。医院却避重就轻,百般推诿责任。无奈找到县卫生局,卫生局口口声声要主持公道,也极力想摆出一副貌似公允的脸孔来,然而在具体处理事情时却对医院百般偏袒,说话的口气好象是受害人李绍银给他们找了多么大的麻烦一样。只好又到市卫生局,仍然没有明确的答复。
  当事医院百般推脱,可以理解。问题是身为代表百姓管理、监督这些医院的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投诉后,不是立即调查处理,而是首先互相推诿———市里推县里,县里推市里,领导推科员,科员推领导,而后是以沉默无声的拖延代替答复,始终没有一个明确态度。市县卫生机关,皆是政府职能部门,皆是由百姓选举的公仆所组阁,由百姓养活的公务员,为何竟然如此漠视民疾民怨呢?
  由于卫生行政机关的暧昧态度,医院便有恃无恐起来。当李绍银再一次来到医院要求承担责任时,院方竟然将李绍银及专门从四川赶来的哥哥、姐姐全部打伤,气焰嚣张之极。因害怕被再次殴打,兄妹几个不敢再呆在深泽县,哥哥李伯伦回了四川,李绍银则和姐姐在石家庄火车北站附近的北新旅馆住下,继续寻求解决此事的办法。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6月24日,在旅馆内一男子因调戏姐姐李伯琼不成,遂生怨恨,将李伯琼殴打至轻伤,因没有钱住院,只能在小诊所做一些基本的治疗……后来,姐弟俩连一天5元钱的小旅馆也住不起了,晚上只能在火车站的候车室。妻女双继离世,姐姐被人打伤,回想起自己一个多月的悲惨遭遇,李绍银万念俱灰。7月15日,他爬上了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新华路口西南角石房大厦六楼楼顶欲一跳了之……在危急时刻被110救下。了解到李绍银的悲惨遭遇后,在场民警表示了极大的同情,鼓励他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月15日下午,李绍银姐弟走进石家庄市司法局张双全局长的办公室,听完他们含泪的诉说,张局长拍案而起:“简直是无法无天”,当即批示法律援助中心全力承办此案。根据张局长的指示,由局领导和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参加的李绍银医疗纠纷和李伯琼故意伤害案情调度会议一直开到晚上8点多,由于案情复杂,头绪繁多,涉及两个地区的三个医疗机构,兼有刑事和民事,与会领导都非常重视此案,决定抽调省会优秀律师成立法律援助团实施法律援助。那天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翟志龙律师正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闻听此事后,主动请缨,要求参加援助团的工作。考虑到当事人目前的生活困境,石家庄律师协会又当场为他们捐款1000元以解燃眉之急。
  7月16日是个星期六,无论是领导还是律师们都没有休息,上午9点钟,他们齐聚司法局三楼会议室。首先由朱局长向与会者介绍了案情的基本情况,然后根据张局长的指示和昨晚案情调度会议的精神,成立了由朱惠保局长任组长的“李绍银法律援助专案组”,成员由局领导、法律援助中心领导以及律师处、计财处、办公室、司法鉴定中心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和5名援助律师等共13人组成。随后与会人员各抒己见,对案情开展了热烈而详细地分析和讨论,经过反复论证, 会议决定首先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事情真相搞清楚,然后再有针对性地研究部署下一步行动。为此律师们分成两组,一组对李绍银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一组对李伯琼被伤害一案进行调查。每组都制定了周密的办案方案,有着明确的办案思路。会议同时决定每天下午17点专案组开碰头会,汇总情况,根据案情进展,相应调整思路。任局长强调在工作中要注意策略,要善于发现问题,扑捉细节,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朱局长最后要求大家要增强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急迫感和责任感,要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要带着感情去工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工作做深做细。
       马不停蹄。当日下午律师们就冒着酷暑赴某县作调查。卫生局、县医院、派出所……他们一个单位一个单位的去调查,去了解。在调查不太顺利的时候,没有人气馁,一趟不行,就两趟、三趟……直到把事情搞清楚。有时候为了搞清楚一个医疗术语,他们不止一次的去请教有关医学专家。当事人李绍银由于身心倍受创伤,在叙述时往往泣不成声,几近哽咽,讲清一个问题需要很长时间,律师们总是保持着最大的耐心。因为办理这个案子影响了收入,但没有一个人有一句怨言。有一个老律师身体一直有病,但仍然支持工作,终于倒在病床上。局领导和援助中心领导虽然工作很忙,但为这个案子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张局长甚至在“十一”放假期间还念念不忘这个案子,召开座谈会听取案情汇报并做出具体指示……
  经过律师团前期一个多月艰苦繁琐的调查取证工作,起诉的时机已经成熟。2005年8月25日,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经过慎重研究,决定指派翟志龙律师正式接受当事人李绍银委托,采取诉讼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以后,翟志龙律师多次约见当事人,反复研究案情,详细了解情况,认真制定预案,决定将李香能和孩子的死亡合并为一个案件起诉,利用选择管辖的策略将起诉法院选定为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从而化繁为简,也避开了在某县法院起诉可能出现的一些不利因素。2005年9月5日,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同意了原告提出的诉讼费缓交申请。
  在接下来等待开庭的日子里,翟志龙律师自我设疑,不动声色地将调查继续引向深入。考虑到证人的心理压力,他决定暂缓动员证人出庭,创造了冷静与信任的调查气氛,使被调查人没有感到咄咄逼人的压力,只感到气氛轻松、平和,这几个调查动作看似平常,但却每天都有明显的收获。调查进行到一个月的时候,许多与案情有关的隐秘的事情,已渐渐被他暴露出来,慢慢变得清晰起来。他拿到了更多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10月21日对肇事医院院长原工作单位的调查,则让县卫生局违法批准设置医院的实情初露端倪。他就像一个有经验的纺织者,在千丝万缕、纷乱繁杂中织出了一幅令人惊羡的图画。调查比原来预期的更锋利、更具活力。
  为了彻底摧毁被告的心理防线,为可能出现的调解增加筹码,10月31日,他以县卫生局违法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间接过错,主观上是一种放任态度为由,请求法院通知卫生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步棋将对方的阵脚全部打乱,一下将对方逼到了退无可退的地步。11月10日,在各方面的压力下,被告某医院找到翟律师,主动要求承担责任。11月14日,在向司法局有关领导作了汇报并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以后,就赔偿事宜和对方正式进行谈判。
  接下来的谈判进行的并不轻松。对方虽然愿意坐下来谈,但仍心存幻想,认为当事人不过是个外地民工,随便给点钱就可以啦。翟律师当即指出:你们抱这样的态度恐怕无法达成一致。当对方提出只愿意给3万或5万元时,翟律师拂袖离席:“谈判可以结束啦。”一连几天,对方没有动静。已成竹在胸的翟律师知道这是对方在施放烟幕弹,想利用原告急于拿到赔偿款的心理打心理战,迫使原告让步,所以也按兵不动,不给对方任何心理优势。这一来,对方又坐不住了,又打电话要求再谈。双方斗智斗勇,谈判进行了10多天,赔偿数额也从3万、5万、6万……一直到12万,11月21日,双方达成协议并一次支付。
征尘未洗,翟律师又投入到姐姐李伯琼故意伤害一案的开庭准备工作之中……经过庭审,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愿意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12月12日,翟律师代表受害人李伯琼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民币7000元。
  事情得以解决,得益于司法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和组织实施下,得益于法律援助中心领导的具体指导和大力支持,得益于律师们的精心调查和悉心研究,这是法律的胜利,是正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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