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资格者不能从事特种作业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某机械厂的做法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赵某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管理规则的规定,电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的范围。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或生产设备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对于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劳动法的这一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即必须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其中业务培训是过程,而取得操作证书是结果,操作证书是对业务培训后是否有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有效证明。本案中,赵某虽然经过半年的专门业务培训,但经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未领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还不具有特种作业的资格。因此,不能从事特种作业。
本案中,该机械厂对于虽经过专门业务培训,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赵某,不予安排从事特种(电工)作业,既是对赵某本人负责,也是对企业负责。劳动安全卫生是企业生产中的大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也是企业必须坚持的原则。该机械厂能够坚持这一原则,贯彻这一方针,从工作分配上把好安全这个关口是值得赞赏的。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抓安全,防事故,不仅是企业领导的事,广大职工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自觉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不符合条件,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国家禁止从事的作业。已经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也应当认真执行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只有每一个人都能重视安全生产,自觉遵规守纪,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才可以避免,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才有保障。?
[案情结果]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裁决对赵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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