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午餐代替劳动防护用品违法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该采石场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实十分清楚,其不向姜某等15名职工发放防寒工作服的理由也是荒唐的,是根本不成立的。因此,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企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不可推卸的职责。该采石场地处西北,一月份正值寒冬,天气寒冷,职工在露天野外作业,企业应该按规定发给御寒工作服,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
对职工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实施劳动保护,预防职业伤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既然是法律制度,就带有强制性,它要求企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发给应当发给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企业中,像本案里的采石场这种以某种理由不执行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目前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有的是不了解法律规定;有的则是只抓生产,不抓安全;更有的是明明知道应当对职工实施安全保护措施,但舍不得在劳动保护措施上花钱。这些都是企业生产中伤亡事故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应当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更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侵犯职工权益,不执行劳动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案情结果]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该采石场为职工提供午餐盒饭和每月发的15元生活补贴,均是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改善职工生活的内容,不能顶替发放御寒用品,裁决该采石场立即向姜某等15名职工补发防寒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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