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是否侵犯劳动者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2-10-25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本案中金强败诉就败在与公司订立、续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对劳动合同提出异议,表明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依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原则,因此金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某公司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依法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规定。因此,金强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被扣发的加夜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和没有年休假形成的加班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的诉讼请求缺少依据。金强只能在本案中吸取教训。法律是无情的。
[案情结果] 经法院审理,驳回了金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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