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
发布日期:2012-10-25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故意混淆提出劳动合同解除意向主体,恶意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的案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由此不难看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支付经济补金与否的关键。 本案中,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已经决定关闭的情况下,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的方式,表达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随后,公司总经理单独谈话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公司人事部门也张贴了公司关闭安排和经济补偿标准,从这些事实来看,已经非常明确是由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进入实施阶段。但是,公司采取口头谈话,不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文书的方式,其真实目的就是为了造成公司不景气,员工自行辞职,以达到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主动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就形成了因公司经营不景气,劳动者自行提出辞职的局面,这时用人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这也正是部分企图逃避法律义务的经营者所期盼的。因此,本案提醒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文书,不要随意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以免陷入被动。作为用人单位,不应存在侥幸心理,玩弄法律游戏,而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法定的经济补偿义务。
[案情结果] 仲裁委经过调查取证,依法裁决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舒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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