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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市民中心登记窗口
决定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市民中心登记窗口
程  序
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窗口受理,填表辅导,经查验审核,发税务登记证
时  限
即时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即时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表格下载

DJ013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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