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 |
法律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
申请材料 |
书面申请,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市民中心登记窗口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市民中心登记窗口 |
程 序 |
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窗口受理,填表辅导,经查验审核,发税务登记证 |
时 限 |
即时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即时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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