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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罪入刑

发布日期:2012-10-29    作者:张冬冬律师

一记耳光引发的"血案"
(学生上课睡觉,老师将其打为精神病)

中学时代
你我遇到过的
一个特殊的日子
一个难以忘记的日子
一个某些人永远记得的日子
一个可能某人永远想不起来的日子

事实再现
在刚刚过完教师节后,在教师节综合症余热后的一天,2005年9月12日上午,四川省彭州市第一中学2008级6班在校应届高中学生王凡茂在上数学课时,因扒在桌上睡觉,被查课的本班班主任叫出教室责问,并重重的打了一记耳光,受害人王凡茂自此开始精神恍惚。班主任也许是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于2005年9月20日到受害人王凡茂家中进行家访,在教育过程中,我们的这位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本案受害人的班主任对受害人又狠狠地打了一记耳光。自此,受害人情绪异常,再也不愿到学校读书。
2005年10月8日,在受害人的母校和受害人父母的协调下,将受害人转至彭州市天彭中学就读,短短几天,同学老师皆发现该生(受害人王凡茂)行为举止异常,遂通知其家长(父:王旭友,母:席存芬)。
2005年10月22日,受害人王凡茂到四川华西医科大学住院治疗,之后又先后在彭州市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彭州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74天,支出医疗费133787.37元。经受害人王凡茂父母多次向彭州市第一中学讨要医药费等,彭州市第一中学才向其支付160167.37元。 2006年4月10日,受害人王凡茂被华西医科大学鉴定为应激相关障碍,2009年1月19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咨询中心作出咨询意见为:受害人王凡茂患的应激相关障碍,其起病与2005年9月师生之间发生的纠纷有一定关系。(以上事实皆为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

案件回放
2007年11月5日,四川省彭州市第一中学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王凡茂因患应激性精神障碍,便谎称是被学校老师打耳光所致。学校基于人道主义为其垫付160167.37元费用,但王凡茂等不满足,仍然讨要相关费用。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垫付的费用。
2008年1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5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彭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7月3日,彭州市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是老师在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可以认定老师的行为是诱发王凡茂患病的原因之一,但并非唯一原因,其行为与王凡茂患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该承担与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因此所在学校应该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王凡茂自行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故作出如下判决:1、驳回学校的诉讼请求;2、学校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3、学校赔偿王凡茂精神抚慰金50000元;4、驳回王凡茂等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均提起上诉;
2009年10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彭州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害人不服,毅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0年8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漫漫维权路
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老师任意打学生耳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践踏的是学生的人格尊严,打掉的不仅是老师的形象、学生对老师的尊重,还有党和人民对老师的信任、社会对老师的崇敬。
一记耳光更毁掉了受害人的一生。
受害人认为:法院已经查明了基本事实,认定老师打人行为造成学生精神障碍,但对民事责任的归责和划分是不公的,导致了判决显失公平。
受害人认为:被打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试想:成年滥用权力的打人者承担三成的责任,而未成年的无辜受害人却承担七成的责任,这种情况放在什么事上算是公平的呢?
受害人始终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
受害人坚信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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