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操场跑步时不慎摔倒受伤,学校应付侵权责任吗?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9(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诉某实验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学校侵权行为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 健康权
【裁判要点】
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非监护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在某实验小学操场跑道上跑步时不慎摔倒致伤,属自身原因所造成,没有证据证明某实验小学的事故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而某实验小学对陈某所遭受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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