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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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生产性企业在享受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被认定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2000年7月1日后新办的、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四)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在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在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八)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 |
申请材料 |
(一)减免税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先进(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认定证书及年度考核记录; (五)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提供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生产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证明资料等;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等资料;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决定机关 |
审核和登记条件中的第一、二、三、五、六、八、九项由主管区地方税务局决定;第四项由市地税局决定;第七项由总局决定。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市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总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上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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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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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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