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了,究竟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呢?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徐涛律师
l 、夫妻各自财产如何“划清界线”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这次婚姻法的修改(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现就实务中如何界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作一些粗浅的探析。

  一、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
  2001年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三是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划归为夫妻一方所有,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l 热点问题追踪
  问题一:如何证明哪些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很多人对于如何证明何为婚前个人财产感到困惑,专家认为比较有效的方式为:
  (一)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证明婚前个人财产的有效方式。建议结婚前对于大额财产例如房屋、车辆、存款、保险、股票、债券等进行公证。
  (二)保留必要证据
  建议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险、股票、债券的书面证明;购置重大物品的发票、受赠财物时的书面赠予合同等。
  个案分析:
  Q:女方父母给女儿买房,如明确表示是赠予女儿一方的,应属女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明确表示是指书面表示吗?而且书面表示非要公证吗?是否需要父母和女儿的签名?口头表示是否有效?
  A:口头表示是可以的,但是当发生纠纷的时候该口头表示的证据很难收集,尤其是对方提出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形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给孩子买房按照通常的理解是赠予给夫妻双方的,因此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最好公证,不要为了一时的省事引起今后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可以采用其他无厉害关系人做证的方式证明赠予时明确表示是给女儿的。
  问题二:离婚时房产性质的确定?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在离婚时,以原所有权人为房产产权人,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进行平均分割,未取得产权的一方有权要求相应的价值。
  二、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个人财产还贷的,在离婚时的处理和前种情况相同,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还贷的,属于个人财产。应注意保留用婚前个人财产还贷的证据。
  四、父母给子女买房的产权性质。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个案分析:
  Q:婚前由男方贷款买的房子(付的首付),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但没有书面证据),离婚时,房屋产权应该归谁;怎样证明是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
  A:离婚时,该房屋产权应归男方所有,但应给女方经济补偿。不需要证明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因为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共同财产。若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
  问题三: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处理?
  有一部分人在离婚诉讼的时候,会将存款转移或是将共同财产转移在他人名下。遇到此种情况,由于证据很难收集,对于另外一方会非常不利。建议在诉讼开始时便向法院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平时在双方感情较好时就要做个有心人,注意掌握家庭存款的帐号、密码;对方个人的工资收入、股票、债券、基金等经济信息。
  个案分析:
  Q:请问在夫妻存续期间,一方的收入有单位的收入证明,但在离婚时一方将财产转移了,又无法说清巨额收入的花费去向,可否进行分割。
  A:要求对该笔财产进行分割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有该笔财产的存在,例如存款凭证,当然对方明确表示承认确有该笔存款的则不需举证。同时还要证明该笔财产的现实存在。实务中难度较大。
  问题四: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如何承担?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个案分析:
  Q:由于种种原因,我答应离婚后,房子归她,孩子归我养,且我每个月给她足够的生活费,这样能行得通吗?
  A:您的种种原因肯定是有不得不这样做的必要吧?只要是您自愿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妥。既然您这样问,估计是并非自愿。从法律上讲,她应该承担一部分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她生活的确很困难,确实需要给予一定帮助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律来确定。
  l 、特别提醒:离婚要提早准备 两招“防”财产转移
  第一招: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婚前协议
  婚前财产公证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诉讼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时审理,不会出现举证不足或无法查实的后果。
  第二招:清楚夫妻双方在处理财产时的法律权限
  根据法律规定,若无特别约定,个人财产未经协商只能由个人处理,而共同财产的处理须经双方同意。所以只要清楚了这一点,夫妻任何一方都可理直气壮地按规定处理财产,而不必考虑怕影响情感等因素。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