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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案例精选

发布日期:2012-10-31    作者:霍永辉律师
  
1、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
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2、无效婚姻的构成:
 
   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者,是指处于有效婚姻关系状态下的人,包括登记结婚、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当事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由此可
以推断,《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应适用拟制直系血亲,而且从伦理道德和法
律精神来看,无论该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
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自然血亲,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
通过我国《母婴保健法》可以得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二是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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