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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露香园路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12-10-31    作者:张峥嵘律师
黄府征[2012]1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河南南路、狮子街、松雪街,南至大境路、吉祥弄、方浜中路,西至露香园路、旧仓街,北至高墩街、福佑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日   上海拆迁律师张峥嵘提醒:现露香园路部分地块签约率已达80%,家庭内部有矛盾,想通过诉讼实现自身拆迁补偿利益的,如果选择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后仍有较多货币款项可以主张的,应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自身应享有的货币补偿款,以防钱款发放给承租人或产权人后被转移,将来得到胜诉判决也不利于执行。而如果要主张安置房屋产权的,则不急于一时,在将来办理产权证之前都可以提起相关的确权诉讼。甚至即使在安置房产证已经办出后,仍可以提起确权或者分割诉讼,权利不会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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