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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府[2005]102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厦府〔2005〕32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厦门市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和《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结合集美区征地拆迁施行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一)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不再对青苗及地上物等进行清点计费。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二)土地补偿统一为一类区:集美区辖区范围内。
(三)土地类别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农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鱼塘及水库等养殖水面(含耕改池),果园地(含耕改果);
第二类为林地;
第三类为未利用地,含荒地、杂地;
第四类为集体建设用地(办理用地红线的)。
(四)土地补偿综合标准(以下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
农用地:8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8万元/亩,奖励金的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收土地属村民承包经营土地或者自留地的,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民;林地:3.5万元/亩;未利用地:2.5万元/亩。
盐田以及国有滩涂上的虾池、鱼池,统一按2.5万元/亩予以补偿(其中,开发费0.5万元/亩,青苗及地上物2万元/亩)。
集体建设用地,按《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属合法的村镇企业用地,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土地补偿费发放:
凡村民代表大会已做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决定执行;村民代表大会未做出决定的,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含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发放给被征地村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30%补偿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具体使用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六)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依据:
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
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厦统[2004]函6号所提供的数据,我市的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47元/亩。
2、土地补偿费标准:
(1)农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补偿费2.0万元/亩。
(2)林地土地补偿费1.0万元/亩。
(3)未利用土地补偿费5000元/亩。
3、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1)农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补助费3.0万元/亩。
(2)林地的安置补助费1.5万元/亩。
(3)未利用地不计安置补助费。
4、青苗及地上构(建)筑物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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