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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与上市公司对簿公堂,以和为贵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吴志成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华晨宝马旗下的子公司浙江宁波裕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名福耀(福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建立业务联系,被告向原告订购PVC,后被告对原告的产品及价格表示满意,经协商后双方于订立了《单价附件一》,在福清订立《年度供货协议》和《质量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被告以传真的方式向原告下达订单,原告根据订单规定的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日期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同时原告在每月25日将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寄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起90日天内付清货款。后因合同发生纠纷(涉及商业秘密略)。
承办经过:
宁波裕民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业务总经理与吴志成律师取得联系后,吴志成律师综合整个案情并制定相关法律诉讼策略。后经公司同意并建议委托关系,依法向福建福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吴志成律师联同本所何律师对公司的数十张出帐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整理、核对并制作相关诉讼材料递交给法院立案,后法院排期确定开庭日期。在开庭前,原、被告双方私下进行调解,最后确认调解方案,律师撤诉结案。
承办心得:
生意不在,仁义在,更何况生意还在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的诉讼多数以和为贵,毕竟做生意赚钱才是长远之道。不能因为某些小矛盾而影响了大局。企业是要有大局观的。从大局利益出发,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沟通协商。本案当中原、被告双方均是大企业,有着非常好的社会知名度。原告所属集团是汽车企业,而被告所属集团为汽车玻璃企业,双方有着长时间的合作关系。本案最后和解并撤诉,这才是原、被告双方及本律师最愿意看到的,是最完美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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