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程序
发布日期:2012-11-05 作者:倪宏华律师
(1)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的勘查和评估;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在办理上述手续 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凭过户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条件的;
(2)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 形。作为购房者对有无上述情形必须加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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