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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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