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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国古代的刑法的发展

发布日期:2012-11-16    作者:都燕果律师
研究古代中国的刑法的发展
据说远在夏朝建立之前的虞舜时代已经有了刑法,《左传》中说:"《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不过中国古代始终沿用的所谓" 五刑",其发源则还要延到殷商时代。《尚书·吕刑》记载的五刑分别为"墨(黥,刺字)、劓(割鼻)、剕(刖,断足)、宫(阉割),大辟(死刑)。殷墟甲骨文中的"伐"字,其形状即以戈砍人的样子。其中大辟只是死刑的总称,而执行的方式则多种多样,不过不知道是否与原始部落享受人肉大餐的习惯有关,不少方法均保留了烹饪烧煮的特色。如"醢"是把人剁成肉酱;"脯"是把人做成肉干-- "昔者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杀鬼侯而脯之,以礼诸侯于庙。"(《吕氏春秋·慎行论》)。
另外相传纣还发明了炮烙(原作炮格)与虿盆,前者把人像烤肉一样绑在烧红的铜柱上烫死,后者则把人丢到坑里喂毒蛇,也无不围着口腹之欲打转。至于"镬烹"之刑,则干脆就把人扔到吃饭的锅子里大煮特煮:项羽捉住了刘邦的老爸,以此为质逼刘邦退兵,"今不急下,吾烹太公。"谁知刘邦洋洋得意,不以为意,"吾与项羽俱北面受命怀王,曰'约为兄弟',吾翁即若翁,必欲烹而翁,则幸分我一杯羹。"便是此类文化生动的写照。不过自秦汉之后,死刑的种类渐趋集中,"砍头文化"逐渐取代"烹调文化"成为主流。
秦代死刑有腰斩、车裂、凿颠等,其中与砍头有关的包括斩(戮)刑,磔刑(分裂尸体后砍头,悬首张尸示众),枭首(砍头后高悬在木桩上示众),弃市(《礼记》曰: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即在闹市中处死后将尸体暴露街头,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当然也是砍头的)。而其中最残忍的"具五刑",集黥、劓、刖、笞、枭首于一身,然后剁碎弃市,涉嫌诽谤的还要断舌,当真恐怖之尤。
汉代则进一步精简汰并,汉景帝并磔刑于弃市,车裂活埋等也一并取消,死刑主要剩下三种,枭首、腰斩、弃市而已。隋唐以后,五刑固定为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又分为斩、绞、斩决枭首、凌迟(又称寸磔,脔割)等。
与西方不同,中国人非常重视尸体的完整性,所以绞刑比斩刑更客气一些,除元代有斩无绞外,各代均沿用之。
凌迟,俗称"剐",则是五代时的新发明,宋仁宗时才明文列入法典,与斩、绞并列。《宋史·刑法志》上说:"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指咽喉),当时之极法也。"凌迟有八刀、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一百二十刀的区别,而明代则进一步攀升到千刀以上,"千刀万剐"至此名实相符。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有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但据记载刘瑾实际上被割了 3357刀,本计划分三日割完,第一天三百五十七刀,割10刀休息一下,待刘瑾苏醒后再割,可惜才割到第二天刘瑾已一命呜呼。另外凌迟时每一刀的顺序也有讲究,一般把肌肉割尽后再挖取内脏,最后枭首示众。如果犯人家属愿下重赂的,则第一刀也可以先刺心脏,死得干净利索。
自然,儒家所谓"恤刑慎杀,先教后刑"的思想也并非没有发挥一点作用。
早在汉代起便有"秋冬行刑"的规定,除谋反、谋大逆等罪犯即时处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
隋唐以后,重案要案一般需中央复审复核,死罪更要多次复奏后由皇帝亲笔勾决。明清两代又引入了"秋审""和"朝审"制度。每年霜降后十日,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会审京畿附近的死囚,称为"朝审";而每年八月中旬复审各省死刑案件则称为"秋审",朝审与秋审后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由皇帝勾决后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
只是在酷吏横行,法外滥刑的时代,这又济得什么事。
传说金圣叹临刑前曾边饮酒边大呼:"割头,痛事也;饮酒,快事也。割头而先饮酒,痛快痛快。"金才子磊落慷概之处自然少有人及,可惜像这样的"佳话"骨子里仍散发着血腥的气息,让人听了,笑中还带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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