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2-11-24 作者:吴丁亚律师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我国法律虽未禁止非金融机构法人的一般性理财行为。但本案中《股票账号委托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委托的内容为股票交易,表明该协议不是普通的民事委托合同,而是证券资产管理的协议。证券业涉及公共利益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法律对公民和法人从事证券业的资格是有严格要求的。《证券法》第122条明文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这项禁止性强制规定表明证券业务是法定的业务,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才可从事。本案中,莫乙并未具备经营证券业务的资格,其提供证券资产理财是非法的,本案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关于本案中出现的亏损,应按过错原则来承担。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委托理财中,委托人在资源和信息占有等处于弱势,应承担次要责任。受委托人依据自己的判定进行股票交易,出现失误造成亏损,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莫乙由于对股市判断失误,造成莫乙90000元本金亏损,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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