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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2-11-25    作者:徐涛律师
导读:本文为你介绍了以重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案。张某以李某起诉其重婚致其被判刑,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儿女。文章解读了以重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案的详情。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许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2年12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男,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张某外出打工,从此与妻子分居。1998年4月,张某在外省打工时与有夫之妇王某相识,两人同居生活。1999年4月,张某与王某一同回到本村,在本村一山冲里喂养鸡、鸭、鱼等,并搭了个工棚,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李某对张某进行过规劝,但张某置之不理。张某与王某的同居,给李某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李某于2000年元月开始精神失常。同年7月24日,李某到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为:李某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行为能力。李某的胞兄共为她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368.50元。2000年8月25日,李某以张某、王某犯重婚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00年12月2日,张某、王某因涉嫌重婚,经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01年1月14日,该院以重婚罪依法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各一年。

  2001年8月15日,张某以李某起诉其重婚致其被判刑,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儿女。

  李某的母亲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辩称:如张某坚持要求离婚,须付给李某为治病所花的3368.50元,并支付其今后的生活费、继续治疗费25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婚后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较好。但张某于1995年外出打工后与李某分居已达6年之久。张某外出打工期间,自与王某相识后,逐步发展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李某以张某与王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张某与王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张某提出与李某离婚,予以支持。由于张某与王某的重婚,给李某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且目前无行为能力,因此,张某应当承担李某今后的生活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对李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因张某无力全部承担,予以部分支持。双方长女已外出打工,能独立生活,不需要抚养。次女、儿子尚年幼,需要抚养,因目前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抚养能力,应由张某抚养。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除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生育并抚养子女外,互享情感也是婚姻存在的重要功能。现代社会,人们更加注重婚姻质量,特别是情感的成分在婚姻中占据的份量已越来越大,感情的结合是婚姻双方之间互爱、平等和信任的基础。因此,夫妻感情存在与否,是考察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仍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张某、李某虽然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但张某于1995年外出打工后即与李某分居,至今已达6年之久。张某外出打工期间,与王某相识并逐步发展到与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李某以犯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张某、王某的刑事责任,二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张某与王某的重婚行为,使李某的身心遭受巨大的伤害,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经多方医治未痊愈。显然,张某这种见异思迁、毫无责任感的男人,不能作为与李某共渡风雨人生的终身伴侣。而李某控诉张某重婚并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又增加了张某内心深处对妻子的愤恨之情。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不再是他们幸福生活的美好标签,而是成了桎梏他们人生的沉重枷锁。

  尽管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判决张某不与李某离婚,或许有利于抑制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但是,正如前所述,准许离婚与否,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法定标准的。既然张某与李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判决他俩离婚是完全应该的??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靠法律的手段维护婚姻的稳定并非婚姻立法的本意。婚姻能否维持,能否形成人们所期盼的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关键取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当婚姻关系的维持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已失去其积极意义时,法律自然不应该强人所难,而应该更多地关注因婚姻解体的遗留问题,完善婚姻立法中的公平救济制度,尽量将离婚给当事人,尤其是无过错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点,以体现法律所坚持的公平正义原则。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的许多内容,如第46条规定的过错赔偿制度,目的即是如此。本案中,李某的不幸令人同情,法院判决原告张某付给她医疗费、鉴定费及生活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便是公平正义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体现。

  纵观本案,虽然原告张某是婚姻过错的责任人,且因犯重婚罪正在服刑,但法院并未因此而限制其行使诉讼的权利,并根据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法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它表明,只要是我国公民,哪怕是正在服刑的犯人,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时,都享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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