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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有效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徐涛律师
一男子原准备用一纸协议蒙骗妻子感情,没想到却“伤害”了自己。5月14日,艾某接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不但与貌合神离的丈夫离了婚,而且还得到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子。
    2004年5月,刚到不惑之年的高某经人介绍与26岁的艾某相识。同年10月,他们共同购置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新房走进婚姻殿堂。因高某曾离过两次婚,初婚的艾某多长了一个心眼,便与高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任何一方有外遇或不忠诚对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则归无过错方所有。   

    2006年3月,高某在外做香菇生意时结识一女子,不久两人同居。艾某知道后,苦心规劝无果。

    2007年3月,艾某想到了那份婚姻忠诚协议,当即诉至法院,请求与高某离婚,房子归其所有。

    庭审中,高某见双方感情已不可挽回,同意离婚,但不原履行忠诚协议,认为那是当时叫艾某高兴的一种轻易举动。

    法院认为,艾某与高某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违反协议的不利后果都有能力去预见和面对,故该婚姻忠诚约定可视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书面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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