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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注销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养犬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1、《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年1月2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犬只死亡或者丢失
(二)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

申请材料
养犬登记证
办理地点
申请受理机关
区城管局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
程  序
核实犬只情况—进行注销登记
时  限
五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养犬注销登记后以确认原养犬人不再饲养该犬只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相关表格下载


深圳市养犬登记办证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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