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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与承揽

发布日期:2012-11-28    作者:周汝东衡水律师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农村建房或其他包活、揽活活动中伤亡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处理起来比较棘手。现从法理和实务中加以比较与区别。
1、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法理区别

所谓雇佣,是指雇员在雇主的授权、指示、指控、监督和管理下,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主支付报酬;而承揽,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虽同是属于提供劳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两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等却完全不同,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⑴归责原则不同。雇佣活动中所产生的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承揽关系中所产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和过错责任。
⑵目标指向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的目的在于给付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在于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⑶劳务从属不同。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控和监督,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己独立自主安排工作和完成成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无权干涉。
⑷报酬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如果雇员已付出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需要支付报酬,而承揽人如果已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定作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
2、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实务认定
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⑴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的一般为雇佣关系,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的一般为承揽关系。
⑵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的话一般为雇佣关系,不是的话一般为承揽关系。
⑶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定期给付劳动报酬的一般为雇佣关系,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的则一般为承揽关系。
⑷是单纯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单纯性提供劳务的一般为雇佣关系,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的则一般为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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