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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律师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2-11-30    作者:陈艺平 金牌律师
      代理刑事案件是律师的基本业务之一,很多律师因为没有准确把握刑事案件各个阶段代理律师所享有的权利,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代理人应履行的职责,而与委托人发生纠纷或者触犯法律。代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可能因委托人投诉到律师管理机关被行政处罚,代理律师触犯刑律可能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刑事案件代理律师应当非常清楚律师应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才能很好的完成代理任务。笔者根据自己代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和相关法律规定,就刑事案件代理律师在案件各阶段的权限做如下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律师可以在刑事公诉案件侦查阶段为被害人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控告文书;律师可以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作为自诉人的代理人。 律师在刑事公诉案件侦查阶段是否可以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现行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 目前公诉案件被害人需要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通常律师事务所会接受委托。受委托律师主要工作内容为接受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发还财产、代写控告材料等法律文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第7款“律师可以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律师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控告材料等法律文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按照我国司法现状,在部分公诉案件中,只要代理律师严格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履行职责,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被害人的委托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是非常必要的。 律师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第3款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的代理律师可以帮助自诉人收集证据,制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自诉的法律文书,由于在自诉案件中代理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同时追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所以代理自诉案件的律师在办理案件中要做很多工作。 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提交被告人构成犯罪、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处罚以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证据,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发表辩论意见。
    二、律师在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可以帮助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提起申诉,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向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对案件的意见,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14条规定,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做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在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可以复制的主要法律文书是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案件的司法鉴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律师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在卷。
     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对案件享有充分的陈述意见权。因此,代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陈述意见的权利,向检察机关说明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妥之处,使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更加客观准确,达到充分保护委托人利益的目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7条规定,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代理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任一个阶段都可以代理委托人向办案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   
    三、律师在公诉案件审判阶段可以作为被害人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可以调取或申请调取新证据,可以对所有当庭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发表意见,经法庭许可可以与公诉人或者辩护人进行辩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代为申请抗诉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第3款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5条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代理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可以就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可以对证人和鉴定人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由上述规定可知:审判阶段代理律师可以自己调取并提交证据,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法院依法调取证据;可以发表对案件证据和案件事实的意见;可以与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辩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充分的对证据、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当被害人或者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一审判决中刑事判决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申请抗诉。当委托人对附带民事赔偿判决部分不服时,代理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依法提起上诉。 综上,公诉案件审判过程中,代理律师既可以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发表意见,也可以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刑事案件二审的代理律师,与一审代理律师权限大致相同。 作为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律师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通常应当以与办案机关合作的态度,依据刑事法律赋予代理律师的权利,充分维护律师自身的执业权利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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