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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房欲宿奸女学生被说服 中止行为同样判刑

发布日期:2012-12-01    作者:110网律师
云南省富宁县青年苏仕带女高中生到广西那坡县游玩后,开房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虽然该女生的一番话让其主动放弃了强奸行为,但结果还是受到了法律制裁。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苏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5月5日中午,现年27岁的云南省富宁县青年苏仕和俩朋友一起约了三位女高中生驾驶一辆汽车来到广西那坡县游玩。他们一行六人在那坡县城吃了晚饭后,又一起到KTV唱歌喝酒。酒足饭饱后,苏仕和朋友一起带三位女高中生到那坡县某宾馆开房。期间,苏仕趁酒后乱性,拖拉女学生小花(化名)与其陪睡,在房间内强行脱光小花的上衣,企图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小花不从,苏仕遂强行摸弄。小花急中生智,说:“我还是学生,等读书毕业后就做你的女朋友。现在不要急这样做,好吗?”苏仕信以为然,才放弃乱性行为。其他同学感到事情不妙,遂向110报警。公安民警赶来后,在房间内解救了小花,苏仕当场被抓获归案。

  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那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该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苏仕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苏仕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但案发时受害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苏仕的犯罪行为使受害人心理及精神上都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其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苏仕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该院根据苏仕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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