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股权低价转让案例
发布日期:2012-12-01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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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离婚时少分割给妻子共同财产,戚正用一切合法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以5000块钱的价格转让了30万的股权,并且将自身股东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表妹。日前,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中,发现了法律漏洞带来的弊端,建议妻子可以要求分得部分股权,并且可以起诉丈夫以极低价格转让股权,要求损害赔偿。
□本报记者 王倩 通讯员 刘科 孙晓博
账目混乱财产没法分割
第一次离婚法院没判
早在2007年7月,曹蕾打算与丈夫离婚,她向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起诉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她与丈夫戚正的共同财产,其中包括戚正持有的某经贸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股权。曹蕾回忆那时的情景说:“30万股权虽属于共同财产,可在公司里只登记了丈夫的名字,我不是公司股东。”
曹蕾很明白,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如果想要经贸公司向曹蕾转让部分股权,应当经股东会过半数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这些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如果不转让股权,戚正应该给我补偿。可当时公司的账目混乱,根本不向法院提供账本,财产没法分割。”最终法院判决两人不准予离婚。
丈夫转让了30万股权
妻子再次将其告上法庭
虽然没有离成婚,但感情已是覆水难收。当法院解除了对自己名下财产的查封后,戚正先背着曹蕾召开股东会,把他持有的公司所有股权以5000元转让给了新股东方某。2008年8月,新的股东又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将该股权及戚正原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他的表妹李薇。同一天,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将公司股东变更为李薇、方某。
“我的权利消失了!我的财产消失了!”愤怒的曹蕾被丈夫再次“逼”上法庭,先起诉离婚,法院对二人判离,但未分割共同财产。
2012年7月6日,曹蕾又向历下区法院提出诉求,请求依法撤销两次股权转让行为。但因为两次股权转让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符合合同撤销的要件,2012年9月,曹蕾的诉求被驳回。
法官建议:
妻子可以要求赔偿
此案宣判后,承办法官也替曹蕾鸣不平:“但有时真就是法不容情,从该公司的程序上找不到漏洞,问题出在《公司法》与《婚姻法》对此种情况没有衔接好。”夫妻二人股权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公司法》尚未出台规定,如果夫妻成仇,一方有意损害对方时怎么办,没有明确规定。
针对此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虽然诉讼不利,但曹蕾并非无路可走,她可以在今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中,要求分得部分股权。承办此案的法官建议,曹蕾还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在举证证实了戚正对外转让股权的价格明显低于股权的实际价值后,以财产共有人的身份向戚正要求损害赔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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